汉寿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汉公(龙)决字[2025]第0541号
被处罚人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现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1时许,在汉寿县龙阳街道银鑫市场第四条巷子的一处“杀尖八”赌场内,违法行为人周某华、曾某通过下注的方式参与赌博,周某华因一次50元赌资下注赔付未到位,与违法人员陈某利发生争吵。后陈某利朝周某华左脸扇了两耳吧,在周某华用板凳还手未果的情况下,将周某华推倒在地,最后被现场其他人员拉开。
以上事实有接报案登记表、违法人员陈述和申辩、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周**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汉寿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汉寿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汉寿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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