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567号

  被处罚人曹**,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马水*******,现住湖南省耒阳市马水*******。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6时许,违法人曹××闲逛至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北路北湖公园游道时,见受害人谭××将手机放在其电动车储物盒内,便心生歹念将该手机盗窃后逃离现场,后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曹××询问笔录、谭××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