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崇)决字[2025]第0728号

  被处罚人麻**,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现住湖南省湘西土家族*******。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5时许,麻XX在张家界市永定城区崇文办事处辖区内的XX小区附近的巷子里,以拉车门的方式将受害人唐XX停放在这里车牌为湘GXXXXX的小车内的人民币现金74元盗走。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与申辩、受害人陈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尿检报告、监控视频及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麻**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