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北公(人)决字[2025]第1568号
被处罚人邓**,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嘉禾县行廊*******,现住湖南省嘉禾县行廊*******。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凌晨6时许,违法人邓××帮受害人唐××代驾至郴州市北湖区人民西路××××停车场,邓××为拿回其剩下的代驾费,用卡片抵住车门防止车辆上锁,趁车主唐××离开后进入车内在车辆扶手箱处盗窃了车主300元钱现金,后被我局民警查获。
以上事实有邓××询问笔录、唐××询问笔录、监控截图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邓**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郴州市公安局北湖分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桂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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