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青)决字[2025]第1705号
被处罚人何**,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车马*******,现住长沙市长沙县果园*******。
现查明:2025年3月至今,何XX在位于长沙县果园镇的家中通过微信转账在其上线李XX处进行“地下六合彩”的买码投注,共计赌资49657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何××本人的陈述与申辩、同案人的陈述、微信转账记录、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何**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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