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邵东公(界)决字[2025]第1711号
被处罚人胡**,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东市界岭*******,现住邵东市界岭镇南冲*******。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刘X丰组织邓X花、邓X海、邓X阳、刘X芬、刘X彩、胡X平、林X汉、金X梅、邓X泉、戴X香在邵东市界岭镇南X村2组刘X英家中采用赌“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把输赢在500元之间。刘X丰抽水数百元,一部分自己获利,一部分交予刘X英作为场地费。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人证言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邵东市公安局送湖南省邵东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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