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大屯)决字[2025]第0958号

  被处罚人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大屯*******,现住湖南省宁乡市大屯*******。
  现查明:2025年6月6日,违法行为人成×将本人的邮政银行卡(卡号6217××××××××8761)、农业银行卡(卡号6228××××××××5577)提供给上线,帮助上线收取疑似电信诈骗资金145000元,后按照上线的指引将收取的55000元资金以送现金、转支付宝等方式交付给上线。经查成×的邮政银行卡收取受害人胡××被电信诈骗资金10000元,其农业银行卡收取受害人张××被电信诈骗资金1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提取笔录;微信交易记录;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流水;指认笔录及指认照片;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成*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乡市农业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宁乡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宁乡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