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高公(黄)决字[2025]第0427号
被处罚人刘**,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现住长沙市望城区东马*******。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凌晨,违法行为人刘××窜至长沙市望城区××××学院××栋学生宿舍××楼,将摆放在走廊上的五双运动鞋盗走,其中包含受害人毛×的运动鞋两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与辩解、受害人陈述、现场视频截图、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系主动,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送湖南省长沙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