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凤公(刑)决字[2025]第0153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谋道*******,现住湖北省利川市谋道*******。
现查明:2025年7月初,刘×、殷×顺、赵哥(身份待查)三人在湖南省境内多地,利用“麦先生”(身份待查)提供的被害人的付款码,在实体店内购买手机、套取现金、购买香烟,其后将该财物邮寄至上家指定地点,以获取好处费。其中,在湖南省凤凰县沱江镇虹桥路华为专卖店,赵哥负责开车接送,殷×顺与刘*一同进入店内,殷×顺利用“麦先生”(身份待查)提供的被害人的付款码扫码支付12499元人民币购买华为mateX6一部,后由刘×按照赵哥指定的收货地址进行邮寄。
以上事实有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提取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相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十五日。
履行方式:由凤凰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凤凰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凤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吉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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