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茅)决字[2025]第1071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茅塘*******,现住湖南省涟源市茅塘*******。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凌晨4时许,违法嫌疑人肖X建为寻求刺激,到涟源市茅塘镇中心卫生院院盗窃两条女式内裤,两件女式内衣,被盗总计价值约200余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陈述、证人证言、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