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容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华公(操军)决字[2025]第0364号
被处罚人肖*,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华容县操军*******,现住湖南省益阳市南县*******。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0时许,肖X与刘X、李X等人在操军镇XXX超市旁的冰花摊一起喝冰花。21时许,杨XX饭后(已饮酒)乘坐的士也来到XXX超市旁的冰花摊,与正在喝冰花的肖X、李X、刘X等人一桌发生口角,杨XX对着刘X、肖X等人进行言语挑衅,例如:“不服就出来练一下”,并一直重复“练一下”。肖X听后认为杨XX想打架遂用喝酒的玻璃杯砸向杨XX,导致杨XX额头受伤。
以上事实有到案经过、受害人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华容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初步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肖*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容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华容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华容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华容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君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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