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氐公(涟)决字[2025]第0145号

  被处罚人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七星*******,现住娄底市娄星区众一*******。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7时许,在二大桥xxxx河边区域,阳x平发现一辆未上锁的黑色光速牌女式两轮摩托车,遂产生了盗窃意图,之后将该摩托车推至xxxx的停车场。民警发现案情后,电话联系阳x平,要求其来派出所配合调查,阳x平主动前往派出所,并将涉案摩托车交至派出所。该女式两轮摩托车的价值约为7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笔录、到案经过、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阳**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娄底市公安局氐星分局送湖南省娄底市监管支队娄底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娄底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