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咸)决字[2025]第1250号
被处罚人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沙田*******,现住湖南省宁乡市沙田*******。
现查明:2025年6月30日5时许,违法行为人刘××在长沙市岳麓区××××学院一食堂上班时,见食堂门门口受害人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见财起意,将该自行车盗回家中供小孩骑行。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指认照片及笔录、扣押文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刘**系主动到案,且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刘**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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