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城)决字[2025]第050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东安县紫溪*******,现住湖南省东安县白牙*******。
现查明:2025年06月30日8时许,蒋XX在东X县职X中专学校公交车站旁边将滕XX的雅迪牌电动车偷走。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2、受害者的陈述与申辩;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东安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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