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坡)决字[2025]第1249号

  被处罚人汪**,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桃江县马迹塘镇石*******,现住桃江县马迹塘镇石*******。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违法行人汪XX通过网络购买了两瓶笑气,后在长沙市天心区XX小区XX房内汪XX分两次吸食该两瓶笑气;2025年7月8日,违法行为人汪XX被公安机关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本人陈述、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汪**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