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官)决字[2025]第1681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怅冲*******,现住湖南省浏阳市集里*******。
现查明:2024年12月8日,胡**为了非法获利,在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张才秋驾驶赣C39Y09白色江铃牌危货车到浏阳市荷花办事处山枣烟花仓储内装了26箱“千里江山图”烟花,又到胡**蕉溪的门店仓库内装了80箱组合烟花,合计106箱。当天晚上,胡**跟车和张才秋驾驶的赣C39Y09危货车运输上述烟花爆竹在浏阳市焦溪收费站被公安机关查获,在查获的过程中胡**为了逃避公安机关打击趁乱离开了现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张才秋和胡**的陈述与申辩;2、伍志发、陈亿国的陈述;3、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 4、驾驶员张才秋的危爆物品从业资格证、驾驶证、赣C39Y09危货车道路运输证、行驶证复印件;5、胡**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6、到案经过;7、现实表现;8、现场查获图片。等证据证实。
胡**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其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浏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浏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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