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城)决字[2025]第0553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唐洞*******,现住郴州市资兴市高码*******。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2时许,城关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龙山路华祥家园附近有人在车辆上贴色情小广告,小广告内容表面为色情广告,实际为诈骗广告,民警现场抓获贴诈骗小广告的曹X武,经询问,曹X武交代其2025年7月1日、7月3日在资兴市区以及2025年7月4日、7月7日在永兴县龙山路粘贴诈骗小广告,曹X武从中获利900元人民币。
  以上事实有1.违法嫌疑人的供述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38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贰仟圆整,没收违法所得(900元)。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贰仟圆整;由永兴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永兴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