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斗)决字[2025]第1069号
被处罚人谢*,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娄底市娄星*******,现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
现查明:2025年3月24日凌晨5时许,谢*伙同刘想、刘羽迪、严健达等人在湖泉镇乌金村的农村住宅鸡棚内盗窃了谭新娥家的一只鸡,经售卖非法获利30元。2025年3月26日谢*伙同刘想、刘羽迪、严健达、李美成等人在湄江风景区新马路上盗窃了龙时香放养的一只麻黄色小羊,非法获利16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同案指证等证据证实。
刑罚执行完毕三年内,违反治安管理的,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条第(五)项,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谢*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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