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公(治)决字[2025]第0421号
被处罚人罗**,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霞流*******,现住湖南省衡东县霞流*******。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6时许霞流派出所接到新塘供电站报警求助,在霞流镇兴垅村2组村民罗**在架线过程中阻工,随即霞流派出所民警易君乐、廖荣祺、辅警阳康、蒋卫军立即赶赴现场,经了解系2组村民罗**要求移开其对着家中大门的电线杆,供电站人员称无法移动,随即罗**上前拉扯正在高空作业的电力工作人员安全绳,现场处警民警易君乐等人对罗**的行为进行制止,并强制将罗**带离施工现场,在带离过程中罗**将民警易君乐的左手手背咬伤,后在警车上面又用脚踢了易君乐一脚。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供述、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衡阳市衡东县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衡东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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