涟源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涟公(桥)决字[2025]第1070号

  被处罚人严**,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涟源市桥头*******,现住湖南省涟源市桥头*******。
  现查明:2025年7月3日,严**到桥头河镇青草村李燕家索要车费120元和李林文发生冲突,李林文看到严**要对其房子拍照时,李林文去阻止并站在严**车辆前面不准严**走。严**明知李林文站在其车前仍驾驶车辆顶开李林文,李林文用手机砸在严**车辆的前挡风玻璃上,李林文下车把李林文推倒在马路水沟的草垛里,造成李林文左手手肘等部位受伤。李林文爬起来阻拦严**的车辆时,严**驾车离开现场。
  以上事实有证人证言、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严**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涟源支行驻公安局收费室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涟源市公安局送湖南省涟源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涟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双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