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公天(新)决字[2025]第0759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3年1月10日,违法行为人黄××在明知他人系在转移网络赌博等非法资金的情况下仍提供自己名下卡号为:6217995××××0714087(邮政储蓄银行)、62170029××××325584(中国建设银行)、62290836×××1112(兴业银行)等多张银行卡转移非法资金56100余元,后违法行为人黄××获利1200元,另查明兴业银行卡开户行为:信业银行株洲分行,地址在株洲市天元区。违法行为人黄××非法所得1200元应予以没收,另违法行为人黄××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刑事拘留期满15日,依法予以折抵行政拘留。
以上事实有报案材料、违法人供述与辩解、银行流水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壹仟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城西支行缴纳罚款壹仟贰佰圆整;由株洲市公安局天元分局送湖南省株洲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元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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