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水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冷)决字[2025]第0398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科头*******,现住湖南省新化县科头*******。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上午8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先后在冷水江市一桥、冷水江市XX院附近的商店,以微信余额套现的方式获取现金后乘店主不备逃离现场。违法行为人杨XX分两次共取得现金12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因违法行为人杨**主动消除违法后果,并取得被侵害人谅解。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四款之规定,对违法行为人杨**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冷水江市公安局送湖南省娄底市冷水江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冷水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