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冷公(梅)决字[2025]第0533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现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
现查明:2025年06月1日至6月3日,蒋×伟在明知是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提供自己名下中国银行卡62178575××××1395130收款两笔共计109900元钱并在中国银行永州滨江支行全部取现,后按照周×星的要求到冷水滩区凤凰园中心花坛××××村将资金全部交到一名男子手上。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银行流水记录、查获经过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送湖南省永州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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