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27号

  被处罚人黄**,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上午5时许,在湘潭市雨湖区和平街道XX社区B区23栋一个无名麻将馆内,因胡某某不想与黄某某同桌打麻将发生口角后,黄某某拿水杯、塑料凳子砸向胡某某,随后用脚踹了胡某某的腹部一脚,后黄某某从麻将馆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吓胡某某。另查明,2025年2月19日,黄某某因寻衅滋事被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行政拘留十二日。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伤情照片、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条第四项、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黄**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