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蓝公(太)决字[2025]第0374号
被处罚人唐**,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蓝山县太平圩镇合*******,现住蓝山县太平圩镇合*******。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5时许,我所民警在核查上级下发“两卡”线索时发现:2024年12月18日至2025年3月16日期间,唐X俊使用其手机在抖音上的网络链接下载赌博软件并注册,后唐X俊使用本人微信以向国家电网不同账户充值的方式在赌博软件账户上充值900元。2025年3月16日,唐X俊使用其父亲唐X学的邮政银行卡(6217 XXXX XXXX XXXX 184)收取在赌博软件提现的资金1200元,唐X俊赌博赢得300元,该提现的1200元是蓝山县公安局于2025年3月19日立案侦查的《吴X京被诈骗案》中受害人吴X京被诈骗37228元中的一笔转账款。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书证。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唐**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玖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蓝山县信用联社缴纳罚款壹仟玖佰圆整;由蓝山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蓝山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蓝山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道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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