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天)决字[2025]第1251号

  被处罚人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莲花*******,现住长沙市岳麓区望城*******。
  现查明:2025年6月23日14时许,违法行为人周××为图财,窜至长沙岳麓区天顶街道辖区的××××××中学校门口,将一辆未上锁的黑色山地自行车骑走,并将该自行车据为己有自己使用,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周**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