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长县公(交)决字[2025]第1704号
被处罚人柳**,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长沙县黄花镇黄花*******,现住长沙县黄花镇黄花*******。
现查明:2025年5月10日01时许,违法行为人柳××饮酒后驾驶湘AD××78的小型汽车沿长沙县泉塘街道黄兴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盼盼路口时,被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柳××血液内酒精含量为82.7毫克/100毫升;另查明,柳××于2020年1月因饮酒驾驶被长沙县交警大队处罚,2021年11月因再次饮酒被长沙县交警大队处罚;柳××实施了再次饮酒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柳××本人陈述和申辩、现场强制措施凭证、酒精吹气测试单、鉴定结果、 查获经过、公安专网查询件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柳**行政拘留十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长沙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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