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浏公(工)决字[2025]第1680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冷水江市三*******,现住浏阳市经开区陶源*******。
现查明:2025年6月下旬的一天,彭××为获得每月600元的报酬,为他人在自己经营的浏阳市经开区陶源溪×××超市内摆放一台打鱼游戏机,2025年7月2日晚,杨××在该台打鱼机充值2787元进行赌博。2025年7月3日经浏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鉴定,该台游戏机为赌博机。
以上事实有1.彭××的陈述与申辩;2.杨××的陈述;3.彭××的证言;4.赌博机照片及指认照片;5.赌博机的鉴定报告;6.到案经过;7.户籍资料及现实表现证明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彭**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浏阳市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浏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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