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禁)决字[2025]第1248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石门县雁池*******,现住湖南省石门县雁池*******。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晏XX为寻求刺激,先后两次从上线微信名为:AA快乐大本营鸭子(未到案)处购买“笑气”(一氧化二氮)与杨XX、陈XX、易XX(未到案)共同吸食。2025年5月上旬的一天,晏XX与易XX、陈XX在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家园X栋XX房间内共同吸食“笑气”(一氧化二氮))4罐;2025年6月8日晚21时至9日凌晨,晏XX与陈XX、杨XX长沙市开福区滨河家园X栋XX房间内共同吸食“笑气”(一氧化二氮)6罐。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与同案人员陈述、到案经过、微信聊天、转账记录,身份信息、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送长沙市第二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