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桂公(郊)决字[2025]第0625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桂阳县正和*******,现住桂阳县正和镇官溪*******。
  现查明:2025年7月5日晚,李××在自己位于桂阳县正和镇××村的家里喝酒之后,借着酒意用家里的一个铁酒壶砸伤妻子肖××的腰部。在此次打伤肖××之前,李××曾多次喝酒之后殴打妻子肖××。
  以上事实有肖××的询问笔录、病例、受伤照片,李××的询问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桂阳支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由桂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桂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