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公(山)决字[2025]第0899号
被处罚人陶*,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安化县江南镇竹林*******,现住安化县江南镇竹林*******。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肖×、陶×主动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并交代于2025年7月7日凌晨1点左右,在湘乡市街上一朋友车中两人一同吸食含替来他明(兽药)成分电子烟烟弹,关于印发《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试行办法湖南省非列管物质临时管制品种增补目录,替来他明系列管品种。经湘乡市公安局对违法行为人肖×、陶×两人做替来他明尿检检测出呈阳性,两人均对检测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陶*是主动投案并如实陈述了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根据《实施<禁毒法>办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陶*警告,并处罚款壹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账号:582058025401)缴纳罚款壹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禁毒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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