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县公(中)决字[2025]第0474号
被处罚人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岳阳县中洲*******,现住湖南省岳阳县中洲*******。
现查明:2025年5月或6月的某天,彭X在岳阳县中洲乡宝塔集镇“胖胖夜宵”吃完晚饭后,回到宝塔集镇T字路口自家楼时,碰到了邓X(待查)与吴X。彭X看到邓灿后就找他要加了毒品“依托咪酯”的电子烟抽吸食了两三口。
2018年3月,彭X因吸毒毒品被行政处罚并责令社区戒毒。
以上事实有彭X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毛发依托咪酯检测呈阳性结果;毛发提取及检测视频;吸毒前科材料;到案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彭*行政拘留十二日。
履行方式:由岳阳县公安局送湖南省岳阳市岳阳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二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岳阳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汨罗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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