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大公(翠)决字[2025]第0821号

  被处罚人张**,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现住大祥区戴家坪翠园*******。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违法行为人张××在××学院××校区图书馆门口、××饭店巷子口处多次盗窃学生饭菜、奶茶等外卖。其中,2025年7月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在××学院××校区图书馆门口盗得外卖“霸王茶姬”奶茶一杯,价值约13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供述、受害人陈述、现场指认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张**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送湖南省邵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大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