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沅公(茶)决字[2025]第0682号
被处罚人杨**,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沅江市茶盘洲镇镇*******,现住沅江市茶盘洲镇镇*******。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7时许,违法行为人杨xx在沅江市茶xx镇加气站内,因不满液化气罐每四年进行一次年检的规定,无理取闹不愿进行检测。之后阻止液化气站员工给其他群众加气,整个过程持续十几分钟,对液化气站生产造成影响,对群众生活造成影响。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现场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人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应依法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警告。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沅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桃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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