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花)决字[2025]第1136号
被处罚人杨**,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高沙*******,现住洞口县高沙镇温塘*******。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3时许,付立雄在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依旧驾驶牌照“粤S0E×××”越野车。当付立雄驾车行驶至沪昆高速东往西1280公里路段时发生一起致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高速交警在对乘坐在副驾驶位置的杨**进行调查时,杨**为帮助其男友付立雄逃避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提供了发生事故时是自己在驾驶的虚假证言。
以上事实有杨××的三次询问笔录、付××的询问笔录、卡口照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杨**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隆回县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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