炎陵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炎公(红)决字[2025]第0200号

  被处罚人喻**,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资兴市东江*******,现住湖南省资兴市东江*******。
  现查明:违法行为人喻××自2025年5月29日开始,同意一微信号为“xi××××××××××”的陌生男子放置一台赌博机到其经营的位于炎陵县中村瑶族乡康乐村××组的“××××××”内,至2025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喻××共获利放置赌博机租金50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指认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微信交易流水、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备认定书、历次处理情况查证资料、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喻**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炎陵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炎陵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