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道县公安局(清)决字[2025]第0838号

  被处罚人胡*,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道县*******。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22时许,道县清塘镇清塘居委会塘枧村4组居民胡*因醉酒后用其名下电话(号码17711625792)多次拨打110报警电话对接报警电话的民辅警进行辱骂挑衅,对接听报警电话的民辅警辱骂时间长达为五分多钟。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受害人的陈述;道县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接处警通话录音。等证据证实。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违法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现决定对胡*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道县城南信用社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道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永州市道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道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零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