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宁公(清)决字[2025]第0710号
被处罚人MA***,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现住宁远县清水桥镇罗*******。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清水桥派出所在工作中发现缅甸籍女子MA***(音译:玛楠老),出生日期:2003年10月25日在未办理护照、签证等证件经他人组织从缅甸南邓边境以偷渡的方式进入云南省临沧市勐定镇边境,随后被他人组织送到宁远县XX镇XX家,经XX及其“老婆”介绍2025年4月29日至今在XX镇XX村XX家里生活。
以上事实有自述表、证人证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及身份信息翻译件等材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71条第3项之规定,现决定对MA***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宁远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远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宁远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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