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耒公(水)决字[2025]第1171号
被处罚人李*,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耒阳市水东*******,现住湖南省耒阳市水东*******。
现查明:2025年06月18日13时许,违法行为人李某驾车途经耒阳市XX中学南门口附近时,看到耒阳XX高级中学教师赖某某、芦某在XX中学南门对面马路边搭设了遮阳棚在开展助力中考活动。李某无故停车上前驱赶,不准赖某某等人搭棚开展助力中考活动。赖某某、芦某没听,李某便回家骑摩托车用水桶在附近一死水塘提了一桶污水,将污水泼在助力点的物资上及助力人员芦某的身上。 后造成耒阳XX高级中学摊位废弃。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以及违法人的询问笔录,证人证言视频,现场监控视频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李*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耒阳农商银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衡阳市耒阳市公安局送湖南省衡阳市耒阳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耒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衡阳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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