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岳公(西)决字[2025]第1245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衡东县草市*******,现住湖南省衡东县草市*******。
  现查明:2025年4月以来,违法行为人罗××在长沙市岳麓区××广场××公寓北栋在未获得公安许可的情况下擅自经营长沙××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至今。2025年7月7日,公安机关在对该酒店例行检查时发现该酒店1323房住有谭××。
  以上事实有本人陈述、证人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书证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罗**系主动到案,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予以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决定对罗**罚款肆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肆佰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