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张定公(治)决字[2025]第0726号
被处罚人曾**,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张家界市永定区教*******,现住张家界市永定区永*******。
现查明:2025年6月至7月初,曾XX在李XX、周XX等人于张家界市永定区崇文办事处XXX民宅和张家界市永定区大桥办事处岗东路XXX号XXXX对面一栋民房内开设的“翻坨子”赌场中帮忙抽水为赌博提供条件。每天获得一百到三百元不等的酬金,共计获利二千多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同案人供述、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曾**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伍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张家界市工商银行永定区支行缴纳罚款伍佰圆整;由张家界市公安局永定分局送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十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或张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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