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雨公(和)决字[2025]第0826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雨湖*******,现住湘潭市雨湖区九华*******。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朱某欺骗其母亲郭某某拿走受害人周某某放在湘潭市雨湖区XXXX一期小区北门入户大堂快递柜上的一件门锁快递,盗窃该快递内的一件门锁,该门锁价值1869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辩解、受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指认照片、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湘潭市公安局雨湖分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雨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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