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柳公(七)决字[2025]第0080号

  被处罚人马*,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现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
  现查明:2025年7月4日马X从网上找到一个张贴涉黄小广告的兼职工作,上家提供广告图片,马X自己打印整理后,将涉黄广告张贴在XX广场路边停放的车辆上,每贴一张广告需要拍照留存上传给上家,每张贴一张涉黄小广告有8角钱人民币报酬,在发至柳叶湖XX广场路段时,被群众发现抓获报警,到案后马X如实交代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照片、指认涉黄小广告照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八条“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和《湖南省公安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三条“传播淫秽信息的行为”第一款“1.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情形”第3项“(3)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不足二十件的,或者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不足四十件的。处罚基准: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之规定,现决定对马*行政拘留三日。
  履行方式:由常德市公安局柳叶湖分局送湖南省常德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三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常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