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化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新公(西)决字[2025]第1699号
被处罚人罗*,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新化县西河*******,现住湖南省新化县西河*******。
现查明:2025年7月1日晚上10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在新化县西河镇XXX泥厂盗窃装模用铁质工具、扳手与手电筒,价值约500元,2025年7月7日晚上11时许,违法行为人罗X在新化县西河镇XXX泥厂盗窃手电筒一个,价值约20元。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对罗*行政拘留七日。
履行方式:由新化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新化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七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新化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涟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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