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怀鹤公(团结)决字[2025]第0795号
被处罚人朱**,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辰溪县孝坪*******,现住湖南省辰溪县孝坪*******。
现查明:2025年7月8日10时许,违法行为人朱**在怀化市鹤城区火车站附近拉客坐车时,被鹤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执法人员查处,当执法人员对朱**进行例行询问时,朱**采用驾车离开不配合检查、拖拽执法人员的方式,阻碍鹤城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朱**的陈述与申辩、证人证言、现场监控视频、人身检查笔录、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决定对朱**行政拘留五日。
履行方式:由怀化市公安局鹤城分局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五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当前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