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潭公(治)决字[2025]第0540号

  被处罚人蒋**,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现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
  现查明:2025年07月08日13时许,蒋xx以车辆有问题为由,将车辆堵在湘潭县易俗河镇海棠路xx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维修区门口,该公司工作人员随后报警。天易派出所接警后,指派附近巡逻辅警颜xx、唐x赶往现场进行先期处置。辅警颜xx、唐x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现场做工作,蒋xx不听劝并用手对辅警颜xx进行击打,导致颜xx右手腕关节背受伤。
  以上事实有违法嫌疑人蒋xx的陈述和申辩、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蒋**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贰佰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湘潭县支行缴纳罚款贰佰圆整;由湘潭县公安局送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九日。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湘潭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