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公安局荷塘分局
不予处罚决定书
株荷公(金)不决字[2025]第0111号
违法行为人夏**,女,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
现查明2025年7月7日,夏某某被传唤至荷塘分局执法办案区进行调查,对夏某某的尿液进行检测,呈依托咪酯呈阳性。夏某某辩称不知同居男友戴某某在住处(株洲市天元区XXXX3栋907)吸食的电子烟内含有依托咪酯,其尿检呈阳性可能系被动吸食戴某某的“二手烟”造成。暂无证据证明夏某某有明知是毒品而吸食的行为。
以上事实有1、违法行为人夏某某的陈述和申辩;2、违法行为人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3、尿液检测报告;4、户籍资料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行为人夏铭怡不能成立,现决定不予处罚,如发现新的证据,违法行为能够认定的,将依法重新作出处理决定,并撤销本不予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荷塘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收缴/追缴物品清单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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