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兴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永公(刑)决字[2025]第0552号

  被处罚人曹*,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永兴县马田*******,现住湖南省永兴县马田*******。
  现查明:曹某于2025年06月20日在微信上添加了自称是农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为其办理信用卡,但是需要用其银行卡刷流水提高额度,于是2025年06月24日下午18时许,对方约其在永兴县便江街道XX棋牌室见面,一名男子到了之后曹某提供手机和银行卡给对方操作,曹某的湖南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卡6215××××3819进账了一笔诈骗资金97800元,对方使用曹某手机分多笔操作转走6万4千多元,期间曹某提供银行卡密码给对方操作。该笔资金涉及江西省江西省进贤县公安局立案侦查的“赵明福被诈骗案”。
  以上事实有受害人询问笔录、嫌疑人询问笔录、银行卡交易明细等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44条之规定,现决定对曹*罚款叁万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银行永兴分行(城关镇干劲路47号)缴纳罚款叁万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永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资兴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