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回县公安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隆公(高邵隆)决字[2025]第1135号
被处罚人付**,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洞口县岩山*******,现住洞口县岩山镇菱角*******。
现查明:2025年5月18日3时6分许,付×雄驾驶粤S0E×××小型普通客车在沪昆高速公路东往西1280公里360米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多车受损。事发后,付×雄未主动配合调查,而是由其女友杨×稳顶替其为肇事驾驶人。后经核实,付×雄驾驶证为注销状态,因害怕承担法律责任,未主动到案配合调查,其行为构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机动车和交通肇事逃逸的违法行为。
以上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查获经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通知书、高速公路卡口照片、当事人驾驶证查询件、询问笔录、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行政拘留十二日。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现决定对付**合并执行行政拘留20日。
履行方式:由隆回县公安局送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二十日。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隆回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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