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公(芙)决字[2025]第1198号

  被处罚人郭*,男,居民身份证:**********,****年**月**日出生,**族,**文化,工作单位:**********,户籍地:湖南省浏阳市蕉溪*******,现住开福区金地兰亭樾*******。
  现查明:2025年4月10日,违法行为人郭×为办理贷款,在明知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银行账户的情况下,仍将自己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6236682920019199189)以及南京银行的账户(帐号:6217776530191882)提供给他人过流水。经查,内蒙被害人王×于2025年4月10日遭遇电信诈骗,并转账54500元至郭×名下尾号为1882的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
  以上事实有违法行为人郭×的陈述,被害人陈述,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户籍信息等证据资料等证据证实。
  违法行为人郭*系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对郭*罚款壹仟圆整。
  履行方式:限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长沙银行缴纳罚款壹仟圆整。
  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被处罚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07月08日